译文
弃杖命人备行装,暂别田园相离去。
草堂门开九江流转,枕头下面五湖相连。
清秋的边地号角划断宁静,征人悠闲地倚着哨楼远望。
永州的野外出产一种奇特的蛇,(它有(you)着)黑色的底子白色的花纹;如果这种蛇碰到草木,草木全都干枯而死;如果蛇用牙齿咬人,没有能够抵挡(蛇毒)的方法。然而捉到后晾干把它用来作成药饵,可以用来治愈大风、挛踠、瘘、疠,去除死肉,杀死人体内的寄生虫。起初,太医用皇帝的命令征集这种蛇,每年征收这种蛇两次,招募能够捕捉这种蛇的人,充抵他的赋税缴纳。永州的人都争着去做(捕蛇)这件事。 有个姓蒋的人家,享有这种(捕蛇而不纳税的)好处已经三代了。我(wo)问他,他却说:“我的祖父死在捕蛇这件差事上,我父亲也死在这件事情上。现在我继承祖业干这差事也已十二(er)年了,险些丧命也有好几次了。”他说这番话时,脸上好像很忧伤的样子。 我很同情他,并且说:“你怨恨这差事吗?我打算告诉管理政事的地方官,让他更换你的差事,恢复你的赋税,那怎么样?” 蒋氏(听(ting)了),更加悲伤,满眼含泪地说:“你要哀怜我,使我活下去吗?然而我干这差事的不幸,还比不上恢复我缴纳赋税的不幸那么厉害呀。(假使)从前我不当这个差,那我就早已困苦不堪了。自从我家三代住到这个地方,累计到现在,已经六十年了,可乡邻们的生活一天天地窘迫,把他们土地上生产出来的都拿去,把他们家里的收入也尽数拿去(交租税仍不够),只得号啕痛哭辗转逃亡,又饥又渴倒在地上,(一路上)顶着狂风暴雨,冒着严寒酷暑,呼吸着带毒的疫气,一个接一个死去,处处死人互相压着。从前和我祖父同住在这里的,现在十户当中剩不下一户了;和我父亲住在一起的人家,现在十户当中只有不到两三户了;和我一起住了十二年的人家,现在十户当中只有不到四五户了。那些人家不是死了就是迁走了。可是我却凭借捕蛇这个差事才唯独存活了下来。凶暴的官吏来到我乡,到处吵嚷叫嚣,到处骚扰,那种喧闹叫嚷着惊扰乡民的气势,(不要说人)即使鸡狗也不能够安宁啊!我就小心翼翼地起来,看看我的瓦罐,我的蛇还在,就放心地躺下了。我小心地喂养蛇,到规定的日子把它献上去。回家后有滋有味地吃着田地里出产的东西,来度过我的余年。估计一年当中冒死的情况只是两次,其余时间我都可以快快乐乐地过日子。哪像我的乡邻们那样天天都有死亡的威胁呢!现在我即使死在这差事上,与我的乡邻相比,我已经死在(他们)后面了,又怎么敢怨恨(捕蛇这件事)呢?” 我听了(蒋氏的诉说)越听越悲伤。孔子说:“苛酷的统治比老虎还要凶暴啊!”我曾经怀疑过这句话,现在根据蒋氏的遭遇来看这句话,还真是可信的。唉!谁知道苛捐杂税的毒害比这种毒蛇的毒害更厉害呢!所以(我)写了这篇“说”,以期待那些朝廷派出的用来考察民情的人得到它。
转眼一年又过去了!在怅然失意的心境中,就是听那天地间的鸟啭(zhuan)虫鸣,也会让人苦闷。
人心失去体统,贼势腾起风雨。
不然已是二月这山城怎么还看不见春花?
坐着玉石,靠着玉枕,拿着金徽。被贬谪的仙人在哪里,没有人陪我用田螺杯喝酒。我为了寻找灵芝仙草,不为表面繁华,长叹为了什么。喝醉了手舞足蹈地下山,明月仿佛在驱逐我回家。
拿起白玉拨子,拂动琴弦,我开始弹奏心爱的素琴。清澈的山泉缓缓流入山涧,清幽而深远,像是满载着绵绵不断的淡淡忧愁。我弹琴的技术娴熟,弹琴的手法高超,琴弦在我的拨弄下闪动出美妙的音符,纯净而美妙。琴声中诉不尽我的千古哀愁,我的琴声似乎承载了我太多的凄怨。幽涧边的松树高耸入云,在秋风的吹拂下发出瑟瑟的声响,诉不尽我心中凄苦的寂寞。一只愁猿吊影危处在山涧中,发出凄惨的哀鸣。它的鸣叫声回荡在山谷丛林中更加凄厉哀绝,久久不散。座中听琴的过客,有哀时失志的,听到琴声感慨万千,泪湿沾襟。琴曲接近尾声,我缓缓拨动琴弦,结束了此曲。我只是借琴声以抒发自己的情怀,真不知道古今以来与我有同样情怀的人竟是如此之多。琴声如幽涧中潺潺流淌的泉水,在深林中鸣荡不已。高山流水,知音难寻。
熄灭蜡烛怜爱这满屋月光,我披衣徘徊深感夜露寒凉。
注释
25.鱼龙:泛指水族。寂寞:是指入秋之后,水族潜伏,不在波面活动。《水经注》:“鱼龙以秋冬为夜。”相传龙以秋为夜,秋分之后,潜于深渊。
③径:小路。
⑦“地势”两句是说这种情况恰如涧底松和山上苗一样,是地势造成的,其所从来久矣。
⑸疏狂:张狂、任意姿情。
画桥:装饰华美的桥。
④绿窗:绿色的纱窗,指女子居所。韦庄《菩萨蛮》:“劝我早归家,绿窗人似花。”
(54)举:全。劝:勉励。
〔13〕高第:在吏部举行的考核中列为上等者称高第。给事中:官名。秦汉为列侯、将军、谒者等的加官。常在皇帝左右侍从,备顾问应对等事。因执事在殿中,故名。魏或加官,或为正官。晋以后为正官。隋开皇六年(586),于吏部置给事郎。唐属门下省。元以后废门下省,而留给事中。明给事中分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掌侍从规谏,稽察六部之弊误,有驳正制敕之违失、章奏封还一权。魏用晦所任为刑科给事中,《明史·职官三》言其职责为:“刑科,每岁二月下旬,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,岁终奏上一岁蔽狱之数,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,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。”